☆、适合合作便不妨合作:合眼缘的甲方与乙方(2/2)

    “他们所制作的东西更专业。

    “哦。”

    此处在该公园刚建起来时就是开鬼屋的,开业之初小火过,但很快入不敷出。

    田魅对苏书说:

    “得保留下良好的交情。

    苏书:

    因为她嫌弃过他们却盛赞苏书,而更换道具后的客流量上涨证明,苏书提供的道具确实比他们的在鬼屋中更受欢迎。

    “它倒闭的原因很简单:缺乏更新。

    “我不可能参与鬼屋经营,也不可能给你投资。”

    “我负责想点子,你负责将我的想象完美转化为现实物品,我俩是天作之合呀。”

    “继续编。”

    交流一下同行心得,并准备以后要是又遇到要求特别多、说不清楚要求、还总嫌弃他们制作不到位的甲方,就试试给其推荐这杂货铺。

    “我倒也没有你想的那么有钱。”

    “而且严格来说,我与你前面的那些合作方不算同一个赛道的。

    田魅租下这里后,让它重回鬼屋定位,与公园的整体布局肯定不存在冲突,但有前面的倒闭案例在,她能不能经营好就暂时存疑。

    但那些家伙都是有真本事的,遇到同样有真本事的竞争对手,他们酸算酸,该佩服还是会佩服,当需要合作时也会诚意合作。

    “可惜不能直接开到盛繁小区里面,不然还可以蹭盛繁小区自带的阴间名气。”

    “我俩保持单纯的‘下定制单’与’完成定制要求’的关系便已经不辜负这份天作之合的缘分。

    田魅:

    “重要道具我现在不敢再交给他们,但边角道具制作他们还是能胜任的。”

    “我觉得这定制量都可以养一个专职道具制作师傅了。”

    田魅:他们顶多是有点酸。

    “我研究了前面那个鬼屋。

    “论赚钱效率,比玩钱生钱的资本家还是差远了。”

    田魅:

    田魅:

    “没关系,不管他们有没有小心思,反正我有自己的客户筛选标准,不会对难缠的甲方忍气吞声。

    但当那家鬼屋生意爆满、适合扩大业务时,综合考虑租金、人工成本、运输费等因素,田魅决定将自己的第二家鬼屋开到竹城去。

    田魅完全相信能经营好网店的苏书具备合格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,也相信自己的前合作者们并没有实际恶意。

    “那看来我不能与我那些不够完美的前乙方们彻底断掉联系。

    接着成了小礼品店,卖乱七八糟小玩具,作为公园纪念品,眼看着也要亏本了。

    转而经营起剧本杀,这个热度比鬼屋持久了些,但也没太持久,又经营不下去。

    “律师这职业,说到底也还是打工人嘛。

    有的客户在某一家定制时可能总是感觉不合心意,于是显得特别事儿多;但换一家便可能感觉格外对胃口,变得很好说话。

    田魅鬼屋竹城分店的最终选址距离盛繁小区不太远,位于一个半开放的公园内。

    苏书:

    “场景有所调整,但在道具基本不变,也没有大改装修的前提下,换汤不换药,顾客来过一次就没新鲜感了。

    “鬼屋这个东西,想经营好是真的不能吝惜成本。

    “做得完我就接,如果量大到影响我经营云纹杂货铺了,我就拒掉一部分。

    “反正我的业务重点肯定会一直放在云纹杂货铺,你的定制单只占我业务中很小的一块。

    “要是你的部分定制要求过分天马行空,我也拒。”

    “只要有条件,都建议保留后备选项,别不留退路。”

    “为了省成本,除了最初的购置外,后续基本就没有再购买新道具。

    “即使我的定制量这么大?

    “同样是为了省成本,导致npc的数量及工作内容也过分单调,更难以刺激到顾客的情绪。

    “你要是把盛繁小区整个买下来,也不是不能改建。”

    附加说明:这种推荐绝没有刁难苏书的意思。

    苏书:

    “我的定制内容一般更偏日常向、生活用品。”

    “那你是小看了我的制作效率。

    顺便,这些前任乙方们也收藏了云纹杂货铺。

    田魅:

    苏书拒绝:

    田魅:

    田魅:

    “投入多不一定回报多,但如果投入少,那肯定要开垮。”

    田魅:

    “其实也基本没有再加深的余地。

    “不必进一步加深合作。

    “也不能过多对他们表达‘你们与我不合拍’之类的意思。

    这很难不酸。

    田魅是首都人,其第一家鬼屋也开在首都。

    同行之间互通有无、牵线搭桥,让甲方都能找到最合眼缘的乙方,让乙方都能遇到好沟通的甲方,皆大欢喜嘛。

    苏书:

    于是田魅将主要注意力放在邀请苏书与她合作开鬼屋上。

    苏书:

本章已阅读完毕(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!)

    就是吧,定制这事还是要讲缘分的。


努力加载中,5秒内没有显示轻刷新页面!

    ">
  • 上一页

  • 返回目录

  • 加入书签

  • 下一章

  • ">
"> ">